国标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国标)和计量技术规范JJF1244-201 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商品包装计量检验的依据,有的公司对其中的相关内容往往会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对有的条款进行曲解。为此笔者通过对一起在实际检验中碰到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希望能共同提高对规范中包装空隙率的正确理解。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对某公司生产的雪耳胶原保湿露促销装进行包装计量检验。该商品标注的的净含量为75mL+20g+20mL,内容物为75mL雪耳胶原保湿露、20g雪耳净透洁面乳和20mL雪耳胶原保湿水。经过检验计算实际的空隙率为70%,规范中要求的限量指标为不超过50%,因此该商品被判为过度包装商品。
该公司技术部对该商品要求空隙率的限量指标为50%,还是75%提出不同观点。公司认为按照国标附录A3中的内容描述,本包装中有20mL和20g的包装,应该按照空隙率75%的指标为标准,本商品不属于过度包装商品。下面针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对照相关条文对商品包装空隙率的限量要求做进一步的解析。
1 国标附录A.3中的内容不符合本商品包装的实际情况
国标GB23350-2009中附件A.3中原文如下:“若商品销售包装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商品,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有包装空隙率要求时,以标签所列的商品计算商品包装空隙率;若标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有包装空隙率要求时,以包装空隙率较大的计算。”
实际上这一条款中强调的是两类商品,如糕点和饮料酒是两类商品,当把它们一起作为整体包装时,饮料酒空隙率要求不大于55%,糕点空隙率要求不大于60%,按照空隙率较大的60%计算。而实际上本案例中不存在两类商品,因为保湿露、洁面乳和保湿水都属于化妆品。所以对本商品空隙率的限量要求中,本条不适用。
2规范中4.2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对商品包装空隙率的限量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
内容如下: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及包装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中注l强调的是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的3条件,而该商品包装中有75mL、20mL和20g三件化妆品,不满足所以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mL或30g的要求。故对该商品空隙率的限量要求应该按照50%为标准。
3对标准和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的理解要放到一定的语境和背景下
如果与全文割裂开只对个别字词语句作多种理解,容易以偏概全。并且对条文的理解更不能违背制定标准的目的。